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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我厅决定今年开展首届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奖励工作按《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湘教发[2004]107号)组织实施。
二、本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采取限额推荐的办法,各地(单位)推荐指标如下:衡阳市、邵阳市各19项;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各15项;自治州、株洲市、岳阳市各13项;益阳市10项;娄底市、湘潭市各9项;张家界市6项;省教科院3项;其它厅直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项。
三、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评审并择优推荐,宁缺勿滥。每项成果应填报以下材料:(1)《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见附件);(2)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等);(3)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相关实验报告。
我厅不受理任何个人或厅直有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基层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教学成果奖的材料各地(单位)汇总后务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联系人:李正坤,联系电话:0731-4464346),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要求
1、参与评奖的成果应是2001年以来未参加过省级以上评奖的成果。
2、同一申报单位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3、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筛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奖申报表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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